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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商品检验简介:进出口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由国家设置的检验管理机构或由经政府注册批准的第三方民间公证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检疫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2)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检验项目,规定有不同的检验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3)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列入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4)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审核标准: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总署依照商检法规定实施检验。列入目录的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5)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结果: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海关对检验不合格的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其中,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海关检验或者口岸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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